本規定旨在使大體皮膚組織 (以下簡稱大體皮膚)人員可依循大體皮膚銷毀管理,以協助技術人員透過符合法令規範及國際標準之作業平台,順利得到研究成果,並使相關人員對大體皮膚之申請作業有所遵循。
依臺灣國家皮庫標準作業流程辦理。
適用於大體皮膚銷毀後、申請等作業。
1.「序號1、臺灣國家皮庫皮膚捐贈摘取標準作業程序」,於最後階段之細菌培養發現六大菌,同一部位之皮膚組織將全數銷毀,將銷毀皮量,視為廢棄組織予銷毀程序前公告1個月,讓所有合作醫院得申請臨床教學或研究使用。
2.「序號6、生物醫療廢棄物處理標準作業程序」,接收皮膚組織者,於使用前若發現皮膚組織具下列不適合使用情形之一者,應予銷毀。
(1) 疑似微生物污染。
(2) 外包裝之試管管有明顯破損。
(3) 其他運送及使用時所造成之汙染或包裝管破損。
3.技術員遵循序號6生物醫療廢棄物處理標準作業程序中「第六點皮膚組織異常銷毀作業」之方式處理,於臺灣國家皮庫官方網路公告日滿一個月後,銷毀該染菌之大體皮膚組織。
4.公告期間可提供非臨床用途使用之申請,各單位醫院每次申請皮量不得多於2000平方公分(估算公式:一組實驗所需之皮膚[(2.5 cm x 2.5cm=6.25cm2/1次試驗)* 8重複]*6組,約300 cm2。一次可申請不超過6種藥物劑型或材料使用,即1800 cm2,加上10%誤差或損耗)。
大體皮膚銷毀管理公告 申請文件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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