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成人:燒傷面積達40%。
(二) 兒童、老年人:燒傷面積達20%。
(三) 燒傷分級達4度:燒傷面積達10%以上,不限年齡。
A. 重大災害事件(含公務):
B. 重大災害事件定義:(註2)。
C. 得由臺灣國家皮庫主持人做最終認定及適度彈性調整,並於年度專家會議報告說明。
(一) 合作醫院可申請100%皮量。
(二) 非合作醫院可申請上限15%皮量。
(一) 皮庫出庫流程:
1. 申請醫院以填寫表單「大體皮膚組織申請使用表」(附件1),由單位主管簽核後向國家型皮膚保存庫建置計畫辦公室申請,相關的資料亦儲存於國家皮庫資訊管理系統。
2. 由醫學主管核准後,除非申請醫院有特殊需求,否則根據大體皮膚保存到期日先到先出原則,本皮庫技術人員填寫「大體皮膚組織申請使用表」及「皮膚組織出庫表」。
3. 皮庫技術人員先確認運送公司保冰桶溫度在-40℃以下(以確效溫度計測量),迅速取出欲出庫皮膚放置於保冰桶後關閉蓋子,並確認溫度維持在-40℃以下,並附上「低溫儲存桶使用與溫度記錄表」、「捐贈皮膚報告評估表單」、「皮膚組織入庫紀錄表」、「皮膚組織出庫表」*2、「皮膚品項確認表」及「受贈者移植術後調查」,若外包運送則將文件隨附交給外包運送人員,相關的資料亦儲存於國家皮庫資訊管理系統。(註3)
4. 本皮庫技術人員檢查皮膚保存試管是否無破損、皮膚保存冰桶溫度是否適宜,確認皮膚細菌培養檢驗無異常。若有問題,應即時報告品質主管,由品質主管向醫學主管報告,而醫學主管依當時情況作決定處理方式。
5. 與受贈醫院醫師或臨床協調人員於約定時間、地點運送至受贈醫院,由皮庫技術人員或外包運送人員進行運送,運送時運送溫度規範為-40°C以下,運送者須每半小時填寫「低溫儲存桶使用與溫度記錄表」。
6. 皮庫技術人員或外包運送人員與醫師或臨床協調人員點交皮膚低溫儲存冰桶,並請受贈醫院醫師或臨床協調人員共同完成「低溫儲存桶使用與溫度記錄表」及「皮膚組織出庫表單」,並將記錄送回皮庫存檔。
7. 院外回饋表單:已簽收的出庫表單、低溫儲存桶使用與溫度記錄表、大體皮膚使用紀錄及Culture記錄。
8. 本皮庫技術人員於資料庫中核對資料,完成紀錄並造冊管理。
(二) 已出庫之皮膚回收處理流程:
1. 皮膚經出庫後,因故提出皮膚回收需求,由本庫技術人員確認皮膚符合回收條件後,得回收返庫,其皮膚回收條件,如下:
(1) 外包裝完整無缺損,未曾開封。
(2) 確認運送溫度適宜。
2. 交付回收皮膚予皮庫技術人員時,應完成「皮膚回收紀錄表」以供備查。
3. 經回收之皮膚,將由皮庫再行品質評估檢測確認後,重新入庫。
4. 若因品質疑慮回收之大體皮膚應暫時停止出庫,直至大體皮膚品質適性確認完成。
※註1:若低於臺灣國家皮庫之基本儲備量1.5萬平分公分時,將暫停出庫。
※註2:有關重大災害事件定義:
經查得知111年6 月15日修訂公布「災害防救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之第2款提到:「(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災害。」。
※註3:若由外包運送人員運送,則需由受贈端支付低溫運送費用,按地區計價。
※註4:臺灣國家皮庫辦公室聯絡方式 電話: 02-87925912
E-Mail: NSBT@mail.ndmctsgh.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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